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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憲政要義》書摘一:言論自由的發端 -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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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幾何時,普通法奉行「言論愈真實,誹謗愈嚴重」的教義,法律曾迷戀「國王不可能犯錯」的信條。1735年的「曾格案」,是推進言論自由的一個發端。

《憲政要義》書摘一:言論自由的發端 2017/04/03 政治 • 精選書摘 BanyanTree 精選書摘 TNL精選書籍,讓你站上文字巨人的肩膀,遠眺世界。 追蹤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曾幾何時,普通法奉行「言論愈真實,誹謗愈嚴重」的教義,法律曾迷戀「國王不可能犯錯」的信條。1735年的「曾格案」,是推進言論自由的一個發端。 「言論自由」的起源 根據憲法史家利維(Leonard W. Levy)的研究,「言論自由」 一詞起源於英國議會爭取自由辯論權利的過程中,意指議員在議會的言論免受法律上的處罰。 37 1689年英國《權利法案》規定:「議會內之言論自由、辯論或者議事之自由,不應在議會之外的任何法院或者其他地方受到彈劾或者訊問。」 38 它並未提及公民的言論自由,實際上,言論自由在那時尚未被視作個人的基本權利。 作為公民權利之「言論自由」的出現是較為晚近的事情,到了18世紀後半期才逐步得到承認 ,因為「直到人們相信其觀點—尤其是其宗教觀點—的真實性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之後,直到國王和議會感到足夠強大和穩定而能無視政治批評之後,直到人們認為他們自己是主權的源泉,是政府的主人而非僕人之後,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才可能成為一項公民自由。」 39 在18世紀之前,公民批評政府或者官員的言論一般不受保護,常常受到「叛國罪」、「煽動性誹謗罪」(seditious libel)等罪名的指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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