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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實聯制」簡訊於犯罪偵查利用之爭議淺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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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因應新冠肺炎盛行,我國政府陸續推出各項防疫措施,其中「簡訊實聯制」即是與各電信公司合作,透過民眾手機掃描場所QR Code、點選彈出連結、發送簡訊給1922即疫情專線之措施,以利於後續「疫調」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(下稱疫情指揮中心)更於「簡訊實聯制」推出之際,一再強調其因此所取得之資料皆僅限於防疫目的,並呼籲國人得安心使用。然日前有地方法院法官向媒體投書指出,其發現刑事警察局實際上有利用實聯制簡訊進行犯罪偵查之情形,質疑指揮中心宣稱僅限於防疫用途之承諾蕩然無存。因此,電信公司將實聯制簡訊提供予檢警單位,是否為「特定目的外之利用」?是否合法?應為值得探究的議題。

「實聯制」簡訊於犯罪偵查利用之爭議淺析 行政訴訟 行政處分 專利 專利舉發 文 ・ 陳家輝律師 蘇姿樺 「實聯制」簡訊於犯罪偵查利用之爭議淺析 更新日期 刊登日期 2021 / 11 / 15 為因應新冠肺炎盛行,我國政府陸續推出各項防疫措施,其中「簡訊實聯制」即是與各電信公司合作,透過民眾手機掃描場所QR Code、點選彈出連結、發送簡訊給1922即疫情專線之措施,以利於後續「疫調」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(下稱疫情指揮中心)更於「簡訊實聯制」推出之際,一再強調其因此所取得之資料皆僅限於防疫目的,並呼籲國人得安心使用。然日前有地方法院法官向媒體投書指出,其發現刑事警察局實際上有利用實聯制簡訊進行犯罪偵查之情形,質疑指揮中心宣稱僅限於防疫用途之承諾蕩然無存。因此,電信公司將實聯制簡訊提供予檢警單位,是否為「特定目的外之利用」?是否合法?應為值得探究的議題。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(下稱個資法)第2條第1項第1款:「個人資料:指自然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照號碼、特徵、指紋、婚姻、家庭、教育、職業、病歷、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、聯絡方式、財務情況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。」規定,係對於個人資料之種類加以例示,並以「是否具直接或間接識別性」作為概括條款,以免掛一漏萬。而實聯制簡訊含有「於特定時間進入特定地點(場所代碼或名稱)」之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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