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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人權很重要,那是不是無期徒刑、有期徒刑的刑罰也要廢除,那麼罰金刑罰是不是也要廢除? |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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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權並不是廢除死刑的唯一理由。 但從人權的角度來看,羅秉成律師曾說:「憲法第23條規定權利只能限制,不能剝奪。」亦即我們可以限制權利,但必須在憲法規定的合理範圍內。我們可以將部分人權看作一個光譜,例如財產權,當人民遭政府處以罰金或罰鍰時,被強制沒收了「部分」財產,但並沒有「完全」剝奪掉人民擁有財產的權利;又如拘役、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等自由刑,也只是在有限的空間及時間上限制人民自由與勞動等等,其仍然保有一定程度的空間。然而,生命權卻不具這種光譜性質,因為生命和徒刑不同,生命非有即無,若要對生命權作出處置,只有「剝奪」,而無法「限制」。 至於死刑與人權的關係,人權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,並且受到法律的保障,而其中生命權是最基本且最重要的,其他的人權則是建立在生命權此一基礎下才能夠成立。之所以堅持廢除死刑,是因為死刑這項刑罰不但剝奪了人最重要的生命權,且效果是永遠無法挽回的,但這並不表示所有的「人權」都能夠拿來以此類推並且無限上綱。人權也並非逃避刑責的藉口,但生命權卻是國家所該給予人民的最低保障,因此不應該出現由國家來剝奪人民生命的刑罰。

因為人權很重要,那是不是無期徒刑、有期徒刑的刑罰也要廢除,那麼罰金刑罰是不是也要廢除? |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--> --> --> Jump to Navigation Jump to Main content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廢死聲明 關於我們 廢話電子報 為什麼要廢死 法律與個案研究 冤案救援 死刑犯的故事 看見加害人 研究報告 國民法官 國際公約 公眾對話 廢死星期四 殺人影展 出版 / 教學 出版品 教學資源 電子報 研討會 / 工作坊 看見被害人 被害人故事 被害人支持 修復式正義 民意看死刑 全民做伙參詳 搜尋 輸入關鍵字 Search the web Search "www.taedp.org.tw" 因為人權很重要,那是不是無期徒刑、有期徒刑的刑罰也要廢除,那麼罰金刑罰是不是也要廢除? 從人權的角度來看,憲法第23條規定權利只能限制,不能剝奪。亦即我們可以限制權利,但必須在憲法規定的合理範圍內。例如財產權,當人民遭政府處以罰金或罰鍰時,被強制沒收了「部分」財產,但並沒有「完全」剝奪掉人民擁有財產的權利;又如拘役、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等自由刑,也只是在有限的空間及時間上限制人民自由與勞動等等,其仍然保有一定程度的空間。 然而, 死刑和其他刑罰不同,生命非有即無,若要對生命權作出處置,只有「剝奪」,而無法「限制」。 至於死刑與人權的關係,人權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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