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精衛修法5】三讀通過!10 大重點:社區支持與合理調整入法、審慎施行強制措施、強化心衛中心|Right Plus 多多益善
《精神衛生法》等待 15 年,大動作修法完成。行政院今年 1 月提出修正草案(下稱政院版本),條文共計 92 條,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 5 月初審完畢,9 月新會期開始後,又歷經 5 次黨團協商,終於上週(11/29)三讀通過。 衛福部表示,新條文預計經總統公布、2 年後正式施行,期間部內會儘速完成相關子法修訂與各項配套措施。 以下整理出 10 項修法重點,並適時補充相關的附帶決議。(本次修法通過 27 條附帶決議。不過附帶決議只有「建議」性質、沒有強制力,主要由行政機關在過程中自行衡量是否執行) 社區支持服務是民間團體持續強調的修法重點之一。(詳見:政院版與民間版修法對照表)此次通過的條文指出,精神病人從醫院出院到社區期間,應協助連結醫療、精神復健、就學、就養、就業等服務,並以多元化、可選擇且服務不中斷為原則,讓病人生活在社區能獲得足夠的支持。 修法後的條文特別提到,可用的社區支持服務包括全日型(如康復之家住宿機構、社區家園、多元居住)、日間型(如會所、小作所、復健中心)、居家型或其他社區支持。 家庭照顧者支持方面,則規定應提供家屬相關的心理衛生教育、情緒支持、專線服務、喘息服務等,以保障照顧者的權益。 其中,多達 12 條附帶決議都與社區支持服務有關。像是為了讓偏遠地區的精障家庭也能確實和服務接上線,應發展交通方面的配套措施。 其中亦提到,針對因精神疾病(或疑似精神疾病)影響,短期間生活出現明顯困難者,除了現有的護送就醫、強制住院,也明定要積極發展其他因應方式,以利當事人暫時抽離緊張狀態、舒緩危機。例如發展同儕支持,或團體家庭、中途之家、喘息中心等。 當精神病人急性發病,出現自傷或傷害他人的行為卻拒絕住院時,政府依法可以指定醫院「緊急安置」病人,並強制進行精神鑑定。若鑑定結果需全日治療,醫院原本應向「審查會」申請許可,將病人強制住院。 這次修法,針對此項程序有幾項調整。首先,考量強制住院是在違反病人意願的情況下、限制其人身自由等權利,未來因此將改由「法官裁定」來決議。意思是經醫生認定的嚴重病人(指病人呈現與現實脫節、不能處理自己事務,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)不再只由委員會判斷,還需要經過法院審理。 目前,原本的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 5 日,鑑定則應於開始安置的 2 日內完成;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 60 日,但經審查會同意就能延長,每次以 60 日為限,但延長次數無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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